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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龙卡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1.消费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向建行申请将未出账单的一定消费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2.消费分期仅限建行龙卡信用卡(商务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
3.溢缴款和临时额度对应的消费不能办理消费分期,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只能按该笔交易的全额办理,不可任意选择分期金额。
4.同一笔消费交易只能申请一次消费分期业务。
5.不可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有:取现、已分期的款项、房地产类、证券投资类及依照建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收取的利息及各项手续费(如信用卡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及建行另行指定的交易。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后,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2.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等额恢复。
3.持卡人按龙卡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消费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消费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计收利息。消费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支付滞纳金。
4.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能用于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
5.持卡人已成功办理消费分期,如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6.持卡人申请外币消费分期,建行将根据持卡人来电申请时建行即期结售汇牌价的现钞卖出价将外币交易本金兑换为等值人民币本金,兑换后即占用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兑换后人民币本金金额不再调整至外币账户;建行按照人民币本金金额进行分期操作,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金额入账币种为人民币。
7.持卡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或发生其他建行认为持卡人债务履行能力或其他信用程度降低、持卡人发生债务不履行、申请销户、主动要求停卡或持卡人违反建行相关规定时,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三、银行权利和义务
1.建行有权决定持卡人消费分期申请是否通过。
2.建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后开始施行公告内容,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建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建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消费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建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建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四、其他
1.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账单日入账。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月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用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分期手续费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分期手续费率见《消费分期手续费率标准表》。
2.对于已成功办理消费分期的交易若发生退货情况,持卡人应在款项退回到信用卡之后,向建行提交相关退货凭证,并致电400-820-0588(非400服务区请拨打021-38690588)主动申请终止消费分期。如已成功办理外币消费分期发生退货的,持卡人需要将外币账户退货金额兑换为人民币,建行按照办理外币消费分期时汇率进行兑换。
3.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400-820-0588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4.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400-820-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