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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龙卡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1.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向建行申请将已出账单的一定消费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2.账单分期仅限建行龙卡信用卡(商务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
3.溢缴款和临时额度对应的消费不能办理账单分期,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账单人民币消费总金额的90%。
4.不可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有:取现、分期付款、房地产类、证券投资类及依照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收取的利息及各项手续费(如信用卡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及建行另行指定的内容。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单张卡片在每个账单周期只能申请一次账单分期,两次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2.账单分期金额占用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等额恢复。
3.持卡人按龙卡信用卡对账单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计收利息。持卡人每期账单中列示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金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支付滞纳金。
4.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能用于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
5.持卡人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如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6.若持卡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申请销户或主动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建行认为持卡人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三、银行权利和义务
1.建行有权决定持卡人账单分期申请是否通过。
2.建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调整内容将于对外公告确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建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建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账单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建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建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四、其他
1.账单分期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自持卡人提交分期付款申请并经建行审批通过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在每个账单日按期记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收费标准详见《账单分期手续费率标准表》。
2.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持卡人应当继续按本约定条款还款并支付手续费。
3.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400-820-0588(非400服务区请拨打021-38690588)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
持卡人承诺已特别注意本协议首部、第二条(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第三条(银行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持卡人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4.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400-820-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