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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应当知悉龙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网站办理挂失。
第五十条 龙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对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龙卡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五十七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